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建设“美丽中国”,势必要把生态环境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打造天蓝、山青、水净的自然环境。而“河长制”,正是生态环境建设中改善河流水域质量的一项创新之举。推进落实“河长制”,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相关政策的要求,是地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协调发展的要求,更是人民群众期盼美好生活的要求。
2017年10月,民建遵义市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大生态专题组随遵义市政协调研组赴正安县开展了“河长制”推进落实情况的调研。就遵义市如何推进落实“河长制”,根据调研情况,结合专题组成员的思考,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做好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力量参与。
“河长制”的推行,目的是改善流域水质,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受益的直接群体肯定是流域周边居民。因此,要坚持“谁受益谁参与、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在群众中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力量推进“河长制”落到实处。
一是规范制作设置告示牌。告示牌的内容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名称、河段以及图示、各级河长姓名、监督举报电话等;告示牌应设置在人流相对集中、便于查看的沿岸路段等,有利于更多的群众知晓。有条件的可以开发手机APP,在告示牌上添置二维码,方便群众通过手机扫码的方式了解更多关于“河长制”工作的内容、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二是适时在河道周边的村、居召开群众会,向群众宣讲“河长制”作用、意义,鼓励群众参与到河道治理工作中来,让群众主动监督、自觉监督,既监督破坏污染河道的行为,也监督干部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的不作为。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达到“让群众知晓这河(湖、水库)有人管、谁在管,出了问题怎么反映、向谁举报,保护河流我能做什么、我该怎么做”的目的。
二、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工作内容。
在各县(区)“河长制”的推进落实过程中,每条河流或水库都配备了县级河长,由一位县领导担任,同时还有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作为该河流(水库)的责任单位。各乡镇、村(居)也对应配备了乡(镇)级河长、村(居)级河长。但调研中发现,在具体的治理和管护工作中,由于部门职权不同、乡镇无执法权等问题,往往导致工作中遇事处理不及时。
一是严格按照《贵州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总体工作方案》(简称《条例》)要求,建立市、县、乡级河长会议制度和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认真施行。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研究治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制订具体解决措施;河长会议研究部署河长制推进工作,检查督促工作落实。二是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河长制的推行,不是某一个单位或部门的责任,而涉及到环保、城管、农业、水务、国土以及公安等诸多部门,县级河长要加强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切忌不能因为某个职能部门是某一条河流的责任单位,其他部门就忽略对该河流的责任或是该职能部门就忽略对其他河流的责任。三是县级职能部门可在一定程度上向乡镇干部进行授权。一方面由于职能部门除了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还承担全县(区)范围内该领域的工作,人员和时间都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乡镇是最前沿的行政设置,乡镇干部对河流(水库)的接触时间最多熟悉程度最深,在河长制的推进落实工作中有着自然优势。向乡镇干部授权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工作效率。授权过程中要明确授权范围、规范授权执法的主体及程序等,同时还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探索建立并规范巡河制度
目前来看,各级河长的巡河更多的是靠自觉或任务要求,并没有形成常态化。
一是建立河长巡河制度,把巡河常态化、长效化。做到市级河长至少每季度巡河一次、县级河长双月巡河一次、乡(镇、街道)级河长月月巡、村(居)级河长周周巡;做到每次巡河有台账记录,发现了哪些问题、解决了哪些问题。二是探索建立“巡河员”制度。《条例》指出:“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河流实际需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聘请巡查保洁员负责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探索建立“巡河员”制度,巡河员作为河流的日常管护人员,做到日日巡查,时时反馈。“巡河员”制度可以结合当前脱贫攻坚工作,聘请河道流域内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担任“巡河员”,既推进河流的治理管护工作,也做到“聘请一人脱贫一户”,助力脱贫攻坚。
(作者系民建遵义市委组织宣传科科长、民建遵义市委第五届参政议政委员会大生态专题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