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力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但目前在西部欠发达地区,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职务的为数不多,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还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立法支持;部分地区和有关部门及省属企业领导对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认识还不够高,自觉性还不够强;缺乏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团队和企业法律文化,现有后备人才不能适应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需要。
为此建议:
一、加大从立法及政策的宏观层面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力度。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设置、地位、职责等只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立法上予以保障,才能全面推进。一是请国务院国资委会同中组部、中编办、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联合出台专门文件,对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地位予以确认。二是借鉴《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立法经验,推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的顶层设计;并将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个专门法律制度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在立法上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企业总法律顾问应与企业副职负责人的级别、任期和待遇相同,并有与企业高层经营管理者同等的责任。三是比照企业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将企业法律顾问职称等级纳入国家统一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序列。
二、指导全国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重点企业要把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把手”工程,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力推进。国务院国资委已提出三年(2014-2016年),将在全国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加快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推动监管企业全面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要达到70%以上。因此,应当把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把手”工程;一是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抓紧出台统一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招聘选拔任用的专项办法。二是尽快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管理机构,与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之间形成组织上固定的联结,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三是逐步构建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网络体系,全面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治企水平。
三、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拘一格选拔总法律顾问,并重视企业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储备,加强法律顾问团队建设。一是有关部门在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选拔任用方面,既要参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又要遵循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要求和规律,着力不拘一格任用贤才;特别是对受过良好的法律高等教育,取得博士学位,精通外语,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具备律师资格和教授级正高职称的高素质中青年人才,应通过特别引进和破格提拔任用等绿色通道吸引到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岗位上来;尤其对西部欠发达地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选拔任用,应实行特殊的人才政策。二是应该定期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及其后备人才业务培训,并通过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组织的培训创造良好的企业法律文化。三是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相关法律机构的职能和具体的工作流程细化,进一步明确规定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四、加强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帮助和支持。建议将贵州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省属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给予帮助和支持,并赋之以特殊的政策,为西部其他省(区)提供可复制的样板,促进欠发达地区实现国有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 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