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2003年以来陆续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一轮医改的实施,推动了基本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建成了全民医保格局,实现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延续了城乡二元的格局,在制度上城乡分设、在管理体制上管理分割,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由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由卫计部门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及城镇化的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分割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并且还带来了诸多突出问题。一是影响社会公平。制度的分设强化了城乡户籍观念,固化了二元社会结构,甚至由于政策的攀比造成城乡参保人员的倒流,许多城镇居民转而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化趋势不符,不能很好地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二是影响人力资源的流动。管理的分割造成城乡流动的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难以接续,待遇无法衔接。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还存在进城务工人员不愿意参加城镇医保的问题。三是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管理的分割无法统筹谋划各项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无法统一、科学评估各项制度运行的绩效,而且增加了体制、机制和制度之间转化衔接的成本。四是造成居民重复参保。管理的分割造成管理方式和信息系统的不统一,信息不能共享,实际工作中又存在互争参保资源的问题,导致各地普遍存在着城乡居民重复参保的现象。五是造成财政重复补贴。以贵州省黔西南州为例,根据对黔西南州数据的典型分析和大致推算,重复参保的比例约占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10%左右。按2014年参保居民人均财政补贴320元计算,财政将为贵州省380万参保居民重复补贴12亿元左右。六是造成重复建立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各自设立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增加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浪费了大量财政资金。
为了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分割出现的问题,全国部分省、市积极开展了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探索,包括天津、重庆、广东、山东等省、市在全省(市)范围内,成都、南京及贵州黔西南州等城市在全市(州)范围内整合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改革了基本医保的管理体制,由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基本医保工作。从统筹后的实际情况看,普遍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制度攀比和争抢资源不再存在,城乡居民都可以根据自身疾病状况自由选择定点医院,大大促进了社会公平,重复投入减少和管理成本得到节约。但由于国家层面城乡医保工作分属两个部门管理,地、县级政府层面如统筹到一个部门管理,难以从业务指导、资金划拨、会计统计、预算决算、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理顺工作关系,有时甚至还会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而影响工作开展,统筹推进工作难以取得根本性突破,城乡医保政策本应有的政策吸引力未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与让老百姓充分、公平地享受这一政策红利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十二五”规划方案要求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为此,为了切实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分割出现的问题,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决策,尊重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顺利实现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