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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作者:民建省委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7 9:56:16  文章录入:江岚  责任编辑:江岚

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民建参政议政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会的人才库和智囊团。成立专委会,对于聚集会内人才、发挥群体优势和整体功能、推动民建的参政议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民建省委会及各市(州)委员会所设立的各专委会在参政议政、调查研究、维权服务、反映社情民意、培养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多党合作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集中会内各类优秀人才,提高民建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充分发挥参政党职能,现就进一步加强专委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专委会的组织形式

(一)专委会的性质和任务。民建省委各专委会是在民建省委会领导下,为履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和自身建设服务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有智力密集、位置超脱的优势,具有专业性、研究性、咨询性的特点。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民建省委的工作部署,就各自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交参政议政报告或提案等;联系会内外有关代表性人士,发现和培养人才;组织各种活动,反映社情民意,积极为会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通过各专委会活动的有效开展,逐步形成民建履行参政党职能的优势领域和相应的人才队伍。

(二)专委会的名称和设立。民建省委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best365备用网址实际设立如下专委会:(1)民建贵州省委经济委员会;(2)民建贵州省委科技教育委员会;(3)民建贵州省委社会发展委员会;(4)民建贵州省委法制与维权委员会;(5)民建贵州省委企业委员会;(6)民建贵州省委对外联络委员会;(7)民建贵州省委妇女委员会;(8)民建贵州省委参政党建设及会史研究委员会(9)民建贵州省委直属支部工作委员会;(10)民建贵州省委文化与卫生委员会。民建省委专委会的设立或变动,由民建省委主任委员会议提出,报民建省委常委会决定。

民建各市(州)委员会可结合当地实际,设立适量的专委会,报省委会备案。

(三)专委会组成人员。各专委会由部分民建省委委员(市州委委员)和从事相关专业及管理工作的民建会员骨干组成。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各专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交叉。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设顾问。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由民建省委组织处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报民建省委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后,提请民建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各专委会委员、顾问(需设立的),由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商民建省委组织处并征求各方意见后,集体研究并提出人选建议报民建省委组织处,由组织处审核后提出人选名单,报民建省委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各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调整充实部分委员的建议,按以上程序报省委会审定。各专委会秘书长民建省委组织处商其他处室后提出人选建议,由民建省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报民建省委主任委员会议备案。各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组,专业组的设立及组长名单由各专委会提出报民建省委组织处,由组织处审核后,报民建省委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

二、完善专委会的工作机制

(四)围绕中心,制定规划。各专委会要按照民建省委的工作部署和参政议政任务,立足于民建联系经济界的优势、特点和专委会各自专门的研究特色及人员特长,围绕中共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找准我省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确定长期、中期及近期课题和活动主题,制定简明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要点,并报民建省委审定后组织落实。

(五)明确任务、形式多样。各专委会可根据工作规则和工作重点,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落实专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各专委会的工作形式一般应围绕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专委会要组织委员就中共党委和政府重视、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考察座谈,听取意见,提出资政意见和建议。二是专题调研。专委会每年要选择一至二个调研课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调研,提出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三是委员活动。专委会要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安排好主题活动内容,积极推动委员参加活动,提高会的凝聚力,并为委员参政议政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四是服务社会。专委会组织动员委员,发挥其特长,为民建省委的服务社会工作提供智力、实力服务。五是维权服务。为民建会员和民建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公平正义。六是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专委会要通过参政议政、专题调研、委员活动、服务社会等渠道,发现会内人才,广泛联系会外人才,向民建省委推荐人才,并为他们的成长搭建平台。

各专委会每年至少提供一份调研报告;专委会委员每人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专委会的调研活动,提出一件建议、提案或议案(可联名),反映一条社情民意。

(六)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各专委会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专委会工作规程及相关制度,报民建省委主委会审议后施行。各专委会要坚持例会制度;各专委会每年召开主任会议2-3次,全体委员会议不得少于两次。在全体委员会上,通报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或重要建议,研究决定专委会工作。各专委会还可举行专题会议以及委员活动等,并形成相应制度;各专委会要有活动情况记录,逐步推进规范管理。各专委会负责人内部要合理分工,责任到人,保证扎实推进专委会日常工作。各专委会每年要向民建省委书面汇报本专委会的工作情况。

(七)创新方式,发扬民主。各专委会的工作要体现民建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不断发展的要求。专委会要不断改进和创新活动方式,加强学习,充分调动委员积极性,鼓励委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实情,提出新的观点、新的见解,不断拓展意见建议的来源渠道。专委会委员在开展考察调研、专题研究等活动中,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团结互助,形成合力,在专委会内创造和谐、宽松的环境。

三、加强对专委会工作的领导

(八)要切实加强对专委会的领导。将专委会工作纳入民建省委常委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适时听取专委会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及时进行指导和协调。每年一次的民建省委会全体会议,应有非省委委员的各专委会的主任列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委会工作会议(座谈会),定期对专委会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听取和交流各专委会的工作情况,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用经验推动专委会的工作。

(九)实行民建省委领导成员分工联系专委会制度。民建省委领导成员每人至少联系一个专委会,指导所联系专委会的工作;要经常参与所联系专委会的活动,密切与委员的沟通,以充分调动各专委会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十)发挥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带头作用。专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增强责任感,发扬奉献精神,在专委会的工作上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把自身业务工作和专业研究与民建的参政议政等工作相结合,团结专委会委员,不断提出参政议政成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本专委会成员作出表率。各专委会主任要适时将本专委会工作向民建省委领导汇报,以得到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十一)为专委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民建省委各工作部门,要发挥好服务和纽带作用,要为专委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民建省委各工作部门选任各专委会秘书长的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做好专委会的联系和协调工作。民建各市(州)委员会和民建省直支部,也要为各专委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十二)积极推进专委会的交流渠道。要积极推进各专委会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各专委会与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省级各民主党派各专委会、省直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推进各专委会与民建中央各专委会和兄弟省(市、区)民建组织各专委会的联系与合作。各专委会也要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和优势,积极主动开展与会外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委会的交流,为进一步加强专委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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