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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建贵州省委委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作者:gzm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30 9:59:20 文章录入:江岚 责任编辑:江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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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各市(州)委员会(工委、支部),民建省直各支部、各专门委员会、机关各工作部门,民建省委监督委员会,民建省委委员: 为加强民建贵州省委委员履行职责管理,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增强委员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调动委员履行民建省委委员职权,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强化委员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民建履行职能的相关活动,进一步提高民建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民建贵州省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民建贵州省委制定了《民建贵州省委委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民建贵州省委委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民建贵州省委委员履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以下简称民建章程)和《民建贵州省委员会全体会议规程》(以下简称全委会议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建贵州省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 第三条 加强委员履行职责管理,旨在增强委员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调动委员履行职权,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强化委员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民建履行职能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做好委员履职服务工作,更好地保障委员履职权利,是民建贵州省委(以下简称民建省委)的重要职责和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做好委员履行职责的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促进民建省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民建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民建事业全面发展。 第六条 在民建省委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第二章 委员履职职责 第七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 遵守和履行民建章程,遵守和履行民建中央的决议和民建省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委会议的决议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 按要求参加民建省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会议,并做好参会准备,围绕会议主题,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条 参加民建省委组织的调研、考察等活动。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中的重大问题,通过调研、考察和协商、座谈、社情民意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认真撰写提案或建议。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积极撰写提案或建议,并跟踪提案或建议的办理或采用情况。 第十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密切联系各自所代表的民建基层组织和各阶层群众,倾听他们的愿望和诉求,了解真情实况,通过民建组织,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民建省委专门委员会等有关会议,每年参与二次以上调研、考察或民建界别小组(民建支部)组织的活动,提交一份提案或建议,或反映一条以上社情民意。 第三章 委员履职服务 第十四条 尊重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鼓励委员讲实话、讲真话、建诤言;保障委员在民建组织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确保委员开展调研、考察、撰写提案或建议、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和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对委员发言、提出提案或建议、参加调研等履职活动,要始终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确保委员的参与权和话语权。 第十五条 委员按职业或地区分别安排到有关基层组织,参加所在基层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接受基层组织日常管理。参加民建省委专门委员会和参政议政咨询委员会、博士服务团等机构的委员,还应参加所在的专门委员会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 民建省委委托市、州民建主委为所在地委员活动召集人,负责加强与所在地委员的联系。民建市、州委要将所在地区委员履职工作纳入本地民建工作的计划,组织所在地区委员开展履职活动并协助民建省委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针对委员履职的实际情况,适时采取举办委员培训、辅导报告、专题讲座、宣传委员履职先进典型和发送学习资料、赠阅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促进委员提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综合素质,增强履职能力。 第十八条 积极拓展委员知情明政的渠道。民建省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委会议、主委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省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协调并支持委员因履职需要,向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了解情况;完善委员通过网络等手段传送、交流和查阅资料的机制,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建立民建省委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机制。推动委员所在单位帮助、支持委员搞好本职工作,并为委员履职在时间、经费、交通、工作量计算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保障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履行民建职责而受到影响。 第二十条 提高委员履职服务质量。民建省委各工作部门、各专门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应按照民建省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要求,认真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丰富形式,注重实效,精心组织委员活动,提供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以上专题活动机会,并做好保障协调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四章 委员履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员履职情况考核。民建省委坚持和完善委员履行职责的日常管理,实行委员履职情况考勤考核制度,建立委员履职情况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出席民建省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等有关会议的情况;撰写提案或建议、反映社情民意情况;参加民建省委及民建省委各工作部门及各专门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的调研、考察和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委员履职情况的办理。民建省委办公室会同民建省委组织部门、调研部门等每年将委员参加民建省委有关会议、活动、提交提案或建议、反映社情民意等有关履职情况登记、汇总、备案。民建省委主委会议根据委员履职情况,提出届中调整、换届去留和其他安排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辞职。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应辞去委员职务,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一)因工作调动离开贵州省的; (二)因工作岗位变化失去代表性的; (三)因身体原因等丧失履行委员职责能力的; (四)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五)委员本人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辞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四条 委员履职请假程序。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民建省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全程请假的,应提前向民建省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民建省委专职副主委或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提前向会议秘书处或民建省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民建省委专职副主委或秘书长批准;担任常务委员的还应经民建省委主委批准。民建省委组织的有关会议或其他活动,如不能参加,也应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委员履职请假的范围。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参加民建有关履职活动的,可以请假: (一)参加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民建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或组织的重要活动; (二)参加中共贵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三)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无法更改行期的重要出国考察活动; (四)因生病不能出席会议的; (五)须由委员本人主持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的; (六)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委员履职情况的督促。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民建省委办公室会同组织、调研部门报民建省委专职副主委同意后,通过书面形式对其进行督促提醒: (一)未经请假全程缺席一次民建省委全体会议的; (二)常务委员一年内两次未经请假全程缺席民建省委常委会议的; (三)一年内未提交提案或建议,或未反映社情民意的; (四)一年内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活动的; (五)一年内未参加所在基层组织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委员履职情况的处理。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民建省委主委会议会同民建省委监督委员会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按相关程序免去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 (一)三年之内未提交提案或建议,或未反映社情民意的; (二)一届内两次未经履行请假手续,全程缺席民建省委全体会议的; (三)常务委员中一届内四次未经请假手续,全程缺席民建省委常委会议的; (四)严重违反民建章程、全委会规程或民建省委决定的。 第二十八条 委员联络工作。委员应主动加强与民建省委的联系,对要求反馈的材料及时回复;委员工作岗位和职务职称发生变动、通讯地址变更等,应及时告知民建省委办公室。民建省委有关工作部门应加强与委员的联系,每年定期核对和充实委员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委员履职管理部门。对委员履职管理工作由民建省委办公室会同民建贵州省委组织处、调研部门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民建省委监督委员会对委员履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委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职务的,还应遵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职务的有关履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民建市、州、县(市、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建省委办公室会同民建省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民建省委常委会议通过并报民建贵州省委全体会议备案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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