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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11年6月24日民建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时间:2015-12-31 作者:gzmj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保证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建省委监委会)工作运转有序,根据本会章程和《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贯彻教育与监督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需集体研究、集体决定。处理问题要依照程序、慎重稳妥、实事求是。

二、组织机构

(一)民建省委监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9名。主任由民建省委副主委兼任,副主任由民建省委常委兼任。

(二)民建省委监委会下设办公室,与组织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事务和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建贵州省委监督委员会任命。

三、工作程序

(一)民建省委监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指示以及遇有重大问题的情况要向常委会请示报告,并根据民建贵州省委的要求向民建贵州省全委会作工作情况汇报。

(二)民建省委监委会每年至少召开全体会议1次,主任办公会议若干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任请假。根据工作需要,全体会议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部分委员和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三)民建省委监委会全体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先进行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四)民建省委监委会按照《中国民主建国会信访工作规定》办理涉及监督内容的来信来访,要建立健全信访登记、统计、转办、反馈、检查、催办、总结和归档等制度,按程序办理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民建省委监委会委员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增强政治把握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民建省委监委会委员必须依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行使权利,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三)民建省委监委会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保密事项和有关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要严格区分诬告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的会员权益应予以保护;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严肃处理;对错告和检举失实的,应予指出或批评教育。

(五)民建省委监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业务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五、本规则由民建省委监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则自民建省委监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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