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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2011年6月24日民建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时间:2015-12-31 作者:gzmj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使民建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民建省委监委会办公室)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民建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流转

(一)收取公文应作好登记,按照内容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并根据领导要求进行处理。

(二)民建省委监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民建贵州省委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发,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三)以民建省委监委会名义制发的公文,须经民建省委监委会办公室主任核稿,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四)以民建省委监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公文由民建省委监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五)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对审批、签发手续、附件材料、格式规范等进行复核校对、编号登记,经复核校对需要对文稿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的,须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二、信访件办理

(一)按照《中国民主建国会信访工作规定》办理涉及监督内容的来信来访,所有信访件一律及时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准确。

(二)根据反映问题,与有关组织或部门进行沟通,认真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根据领导要求和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对信访件进行调查处理。请地方组织或其他部门协办的,在权责范围督促催办,掌握办理进度,并将最终结果向领导汇报。

(四)信访件经调查处理结案后,应及时按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归档工作,对归档信访件的调查材料,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核,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五)定期整理总结监督类信访件的办理情况,向民建省委监委会汇报。

三、档案管理

(一)按年度整理保管档案,编制年度归档文件目录。 
    (二)定期对档案的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档案借出或移交须民建省委监委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并登记。 
    (四)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负责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民建省委监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五)档案人员工作变动或离岗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四、印章使用

(一)“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二枚印章,可用于对会内、会外的有关文件和函电。正式行文应加盖印章,印章是文件生效的凭证。
    (二)使用“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印章,须经民建省委监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字;使用“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民建省委监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公文必须按照规定经相关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三)民建省委监委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和用印。根据上述规定用印后,需进行编号、登记,以备核查。

五、其它工作

(一)协助民建省委监委会主任、副主任筹备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协助贯彻落实上述会议的各项决定。

(二)不定期编制《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情况通报》,做好与民建省委监委会委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三)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重要事项须及时请示汇报。

六、本制度自民建省委监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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